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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NC****/苏N****挂货车沿盱眙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世纪大道路口处时因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横过344国道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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