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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凤台县**站**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8****”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1.3%),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松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威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任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型自卸货车1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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