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崔某某家属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崔某某家属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S号牌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四环路K96+740-K121+420段111公里处,向右变更车道与前方同向骑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右侧同向驾驶辽A****0/辽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崔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史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17日王某某与崔某某家属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方谅解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史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史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崔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死亡法医学证明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吴某某、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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