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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驾驶员,住沭阳县******组。被告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ND****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35KM+400M路段,因在行驶中从事妨碍驾驶的行为,刮撞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庄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附载葛某甲),致车辆损坏,庄某某、葛某甲二人受伤,葛某甲经沭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葛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葛某甲二人无责任。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庄某某陈述;

3.证人葛某乙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玉泉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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