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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农民。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2019年7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7****轿车沿京赞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村路段时,低头拿手机未注意前方情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抽血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 察 员:张园园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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