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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石家庄**水鲜城司机,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依维柯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147公里+560米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晋******、晋******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两车受损(经鉴定,两车评估损失值共计人民币56360元),被害人任某某(冀******车乘车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任某某无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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