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D*****小型新能源电轿车,沿南宫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线**号电线杆处时,与前方推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郭某某相撞,导致郭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在公路北侧停车位停放的常某某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到南宫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5.证人周某某、赵某某、孔某某、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农行门口监控视频、现场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昆
检察官助理:刘金杰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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