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晋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5时30分许,在青石线577KM+65M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江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江某某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高某某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江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夏青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31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