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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定州市西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H*****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兴县**乡**村**号门口时,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孙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4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定兴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120接诊登记表、定兴县**乡**村委会证明、定州市西城区**村民委员会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中共定兴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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