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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胡同**号,现住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2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东风景逸小型普通客车沿定州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总司屯——东关520主干051号杆”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行人张某某、付某某相碰撞,致张某某、付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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