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西省长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郝家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5时30分许,在河间市**镇**河村北货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右转弯驶离货场时,与货场大门发生碰撞,挤压到被害人刘某甲,致其当场死亡。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驶离货场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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