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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铜冶村南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王某某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7月24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相撞,导致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家属联系方式为15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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