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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辛集市**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3时4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建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辛集镇政府门口,与同向行驶向南左转权某某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驶入逆向时,与停在中心护栏口处的布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布某某、刘某甲受伤,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权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布某某、刘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权某某、刘某乙等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山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人体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凤奎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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