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二期。2020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环线972公里+200米遵化市沙河北路路口处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乔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乔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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