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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12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香河县绣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绣水经典小区前与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单某甲相撞,造成单某甲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单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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