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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5月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铲车由卢氏县**镇**街驶往卢氏县**镇**村,行驶至卢氏县**镇**门前路段将行人李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铲车驶离现场,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卢氏县**镇**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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