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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4********,汉族,中专毕业,**公司工人,住济源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8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UY****号牌小型轿车,沿郭木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木243省道44KM翟庄村路段时,因操作车载中控装置未安全驾驶,撞到前方骑自行车沿道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甲、张某乙,造成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当场死亡,豫UY****号牌小型轿车及两辆自行车损坏。经鉴定,张某甲倾向于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乙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李刚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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