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由某镇方向往某镇方向行驶,行至某镇街上与某路交叉口路段在左转弯驶入马蹬街路段时,与道路上行人王某乙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研究认定,王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8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事故认定书、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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