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自然村)。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34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审验的苏E1****号小型轿车沿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西路与建设街交叉路口东侧的“五金劳保工具”门口路段处时,与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及苏E1****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 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三)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 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五)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 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刘秀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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