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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中共党员,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 ,大专文化,家住**省**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递铺城区驶往梅溪月亮山小区,途经安吉县地铺街道原鹿唐线48KM+150M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1日,经安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范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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