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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4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G1M****号小型面包车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虎**村**号前路段,碰撞同向在路边正常行走的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先送被害人至温岭市中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6.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

2.公安侦查卷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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