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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超速驾驶嘉兴防盗登机牌为D******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于线5K+870盐百线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被害人张某甲超速驾驶的嘉兴防盗登记牌为D******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张某甲受伤,被害人张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遭车祸致头胸腹部外伤,弥漫性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两肺挫伤,脾脏破裂,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张某甲病历资料及死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车速过快,行经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且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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