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鄂Q****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沪聂线由利川城区往南坪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沪聂线1695KM+550M路段时,将车辆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经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9日23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3、利川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电话155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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