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戴某某,沿大悟县三华线自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三华线35KM+500M处时,车辆左前部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彭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死者近亲属全部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悟县公安局现场刑事勘查照片一组;2、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王某某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大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意见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