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物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镇**村**组,住湖北省随州市**区**镇**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自***国道****至**县,当其驾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高速入口处左转弯时,遇罗某甲无证驾驶无号海戈牌两轮摩托车沿***国道由东向西直行至此。临近后,双方均采取措施不及,导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鄂A****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与罗某甲驾驶的无号海戈牌两轮摩托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罗某甲现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研究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罗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及接警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及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随州市**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34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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