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小学旁居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14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广水市**办事处应山大道东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路段,因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致鄂A*****号小型轿车失控逆向驶入西侧车道,与对向高某甲(女,30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西侧车道内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发送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杨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事故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三张;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水市**办事处**小学旁居民房,联系方式:1562345****,1552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二十八页。
3.补充材料六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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