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洲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4时18分,王某甲驾驶鄂A****9棕色“北汽威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洲区阳逻街平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香岗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在平江大道南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推行人力推车,由于王某甲驾车时未留心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陈某某推行的人力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及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12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人员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被害人死亡诊断证明及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红兵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