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05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J****9轻型厢式货车,由武穴市薪龙线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武穴市龙坪镇郭通九垸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武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等;4.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30号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云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6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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