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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本人的鄂H*****轻型自卸货车沿沙洋县后港镇殷集村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于9时50分,当其行驶13组路段,在与对向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鄂D*****两轮摩托车会车采取制动时,车辆发生侧滑,导致鄂H*****轻型自卸货车左侧尾部与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死亡(殁年54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范某某等5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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