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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R****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挂天骏德锦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峰瞿公路353省道4KM+850M洪湖市峰口镇童岭村三组路段调头倒车时,遇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6日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摩托车倒地,以为是摩托车自伤,将车辆开回家停好,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病情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申请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定中心鉴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8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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