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N9****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从潜江市**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潜江市**农场**分场**队路段时,遇前方行人蒋某甲在南侧路边行走,王某某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所驾车左侧前部将蒋某甲撞倒,造成蒋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8日死亡,车辆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警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整,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蒋某丙、蒋某丁的证言;3.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琼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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