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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住赤壁市**公祖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5日凌晨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L66***号重型货车由赤壁市城区沿G351线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壁市**大道**立交桥路段时左转弯,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鄂L1860V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黄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人体尿样检测报告、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049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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