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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住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沅江市**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驶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带路段时,与车辆前方由西往东横穿道路的被害人肖某某相撞,造成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并于2020年2月25日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已获得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曾某某灼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死因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车速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3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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