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7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D47***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安宁区桃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甘肃公路发展集团门前时,该车右前部将在桃林路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撞倒,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甘D47***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27.6km/h-29.8 km/h之间。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王某某通讯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谅解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兰州市皋兰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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