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号三轮汽车沿省道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9公里加100米处时(树屏刘家湾路段),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甘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某及甘A*****号三轮汽车副驾驶乘坐的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01211201900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泽凡
检察官助理:褚延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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