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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CN***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980M处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特重型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赔付,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测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

2.侦查卷1册,证据目录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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