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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号,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3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537公里321米处时,遇雪天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前移中与前方发生事故停驶于路面的甘A*****号小型轿车及下车站于路面的该车驾驶员陈某某发生碰撞,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陇西高速公路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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