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白银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人王某某驾驶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家乐”路段时,车辆与前方清扫道路的被害人曾某某撞伤。曾某某被送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0年10月29日,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处,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1月12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顺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崔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王王某某现在白银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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