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太康县**镇**路,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2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豫PU****号轿车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潮庄镇祁河桥北,与对面卢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顶替了王某某,后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此事,2019年8月12日10时许,王某某到睢县交警大队投案。事后,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脑颅损伤死亡。被害人死亡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均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睢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测试仪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于某某、卢某某、吴某甲、韩某某、吴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
3.证人于某某、韩某某、吴某甲、任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国福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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