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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市**镇****号,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车)从宁德北往罗源湾高速路行驶,途中因车辆出现故障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致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闽******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追尾王某某驾驶的闽******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车),造成被害人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除保险赔偿金之外,赔偿被害人夏某某家属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的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6091****。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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