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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镇**村**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8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碰刮被害人许某乙所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许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到晋江市**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乙伤残程度为三处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许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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