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1********,汉族,文盲,渔民,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于16时28分行经本市**镇**线*M处路段超车时,碰撞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悬挂闽J*****号),造成邓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甲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甲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甲、邓某乙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940、329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273号、1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祖程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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