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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霞浦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城北线由下浒镇往霞浦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长春镇长春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阮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发生刮碰,致阮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让同车乘客俞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月29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示意图、报警记录表、死亡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清单、被告人等人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林某某、路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式2份、《适用简易程

序建议书》1份

4、社会调查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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