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7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F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科右中旗**嘎**屯中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屯中十字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白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附载:三某某)相撞,造成白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三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肇事。经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白某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全部赔偿得到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辩护律师李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肇事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常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已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开展社会调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