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镇**村,住突泉县**乡**农业园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张某某、刘某某),沿突泉县太平乡至天响农业园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响农业园区北门附近,车辆驶至路基下翻覆,造成乘员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突泉县公安局交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主体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焕君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1张;
4.民事诉讼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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