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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4********,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6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润玺城小区门口处,与梁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相撞,造成梁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连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送医后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多发伤后并发肺部感染等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文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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