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西峡县**镇**村**路段,与行人胡某和程某某及其推行的婴儿车碰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婴儿车内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程某某、韦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已对胡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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