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8********,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西平县**镇**宾馆对面(户籍地西平县**镇**学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县107国道与331省道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与被害人冀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冀某某和乘车人杨某某受伤,乘车人冀某甲、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凭证及返还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李某甲、冀某乙、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两人受伤两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西平县**镇**宾馆对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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