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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公诉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55********,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车载8人从赫章县古基乡**村**组家中出发,驶往**村岩脚方向,该车行驶至**村**组一下坡弯道路段时翻下路坎,造成乘车人胡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王某某、乘车人蒋某某、武某某、常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王某某无力赔付死者胡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的善后赔偿,由古基乡人民政府出面协商达成救助协议向三位死者家属垫付事故救助款人民币118000元整,共计人民币354000元,现已支付完毕,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王某某。王某某家属赔偿了伤者武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常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蒋某某人民币5700元,常某某表示谅解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远乾

2018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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