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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9号中华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鞍轮电厂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邱某甲撞倒,致使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通过王飞报警后其本人在现场等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邱某甲无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立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烧锅前组5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王立业驾驶辽C810B9号中华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鞍轮电厂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邱焕仁撞倒,致使邱焕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立业通过王飞报警后其本人在现场等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邱焕仁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立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邱焕仁无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立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邱增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立业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立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立业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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